政策法規

天津市熱量表閉合服務管理細則

天津市熱量表閉合服務管理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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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了貫徹落實《天津市供熱用熱條例》和建筑部等四部委《發關于進一步推進供熱計量改革工作的意見》(建城[2010]14號)精神,推行供熱行業能源服務,提高供熱計量工作水平,結合我市實際情況,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生產、經營、銷售熱量表和能源計量服務的企業及相關開發建設單位、供熱單位,應執行本細則。天津市供熱辦公室(以下簡稱市供熱辦)負責管理。

第三條? 國產熱量表應依法取得制造計量器具許可證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器具型式批準證書》;進口熱量表應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口計量器具型式批準證書》。

第四條? 熱量表應滿足國家和行業標準以及相關文件要求。戶用熱量表的熱能計量單位應統一為千瓦時(kW·h),熱源及熱力站用熱量表的熱能計量單位應統一為吉焦(GJ)。熱量表應采用內置可更換電池或外接電源。

第五條? 本市供熱工程應優先選用《天津市供熱工程使用的產品和技術推廣目錄》推薦的熱量表。

第六條? 新建房屋和實施節能改造的既有房屋,必須安裝熱計量裝置和數據遠傳通訊設備,配置的抄表數據庫和數據分析應用軟件,應與供熱單位收費管理系統和運行調節系統聯網。

第七條 ?新建房屋的熱量表及數據遠傳通訊系統的購置及安裝費用應納入建設成本。開發建設單位應向市供熱辦交納熱量表費用。DN20以下(含DN20)的熱量表收費標準為1800元/塊(含熱量表和數據遠傳通訊設備購置及安裝費用、熱量表強檢費用),DN20以上的熱量表,按實際發生費用交納。

第八條?供熱單位負責新建房屋熱量表和數據遠傳通訊設備的選購、安裝、維護和管理,按照相關規定通過公開招標方式確定產品供應商或服務商。投標方應為熱量表生產廠家或熱量表生產廠家的代理服務商。

第九條? 熱量表和數據遠傳通訊設備質保期不應低于8年,質保金應不低于中標價格的10%,并且不低于150元/塊。

第十條? 市供熱辦分兩次撥付新建房屋熱量表費用。供熱單位憑中標合同可申請撥付80%費用,待熱量表和數據遠傳通訊設備安裝完畢并經市供熱辦驗收合格后,可申請撥付剩余的20%費用。

第十一條? 新建和實施改造的既有熱源和熱力站,必須安裝熱量表和數據遠傳通訊設備,實現與天津市供熱計量與能耗監測管理平臺聯網。既有熱源和熱力站,應逐步安裝熱量表。

第十二條? 新建熱源和熱力站的熱量表和數據遠傳通訊設備購置及安裝費用,來源于新建房屋供熱工程建設費。實施改造的既有熱源和熱力站的熱量表和數據遠傳通訊設備購置和安裝費用,由財政補貼和供熱單位共同承擔。

第十三條? 對未按照規定采購安裝熱量表的,市供熱辦將不予撥付新建房屋供熱工程建設費及各類財政補貼資金。

第十四條? 市供熱辦委托市供熱協會對熱量表使用情況進行不定期抽查和考核,并將抽查和考核結果與市場準入退出掛鉤。

第十五條? 濱海新區及遠郊兩區三縣供熱辦可參照本細則執行。

第十六條? 本細則自頒布之日起實施。2010年9月頒發的《天津市熱量表閉合服務管理辦法》(津熱辦【2010】37號)同時廢止。

第十七條? 本細則由市供熱辦負責解釋。

地址:天津市津南區咸水沽南環路海河工業園福鑫路8號電話:022-28766777郵編:300350